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中央在鄂及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和颁发证书及牌匾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经省安监局同意,现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评审和运行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我省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复评的企业,要统一使用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研发的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通过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网站登录,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申报。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通过“管理系统”上传运行情况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由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统一将相关资料通过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二、自评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号)有关要求,企业无论是否申请标准化等级评审,每年都应进行1次自评。
《自评报告》要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编制导则》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并在企业网站或企业公示栏中公示,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同时告知公示的形式和现场的照片或截图。
2.自评的重点
(1)各要素是否达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相关等级要求,并按照PDCA循环的方法,做到了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2)各要素的运行,是否做到了有“痕迹”可查阅;
(3)是否建立了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的运行机制。
3.企业自评达到相关等级要求后,可以自愿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通过评审机构对企业达标水平进行评审并认可,取得牌匾证书。企业也可以只创建、自评,不申请评审机构评审和 颁发牌匾证书。
4.企业不要求评审机构对其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认可的,对《自评报告》的符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5.企业要求评审机构评审的,应填写申请表和自主选择评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评审机构应对企业编制的《自评报告》进行符合性和真实性的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企业修改,直至达到要求。评审机构对企业《自评报告》的符合性及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精神,凡“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判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依据。
三、评审
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除依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4〕84号)外,还应将申报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四、期满换证的条件
期满后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要求在提交自评报告时,同时告知公示的形式和现场的照片或截图。
2.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运行,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安监部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评审组织单位例行抽查时,通过查资料、看现场、跟踪运行记录,认为企业建立了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做到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有运行痕迹可追溯;
(2)企业能通过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相关信息和运行记录,系统未对该企业信息申报和运行提出提示或警示的。
3.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两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有关部门、分厂(车间)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企业的“两化”体系推进工作;
(2)明确了负责推进“两化”工作的部门,明确了信息员负责“两化”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的录入、上传和处理工作;
(3)制定和建立了推进和规范“两化”运行的规章制度;
(4)按省统一编制的行业隐患排查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细化了标准,确定了各类隐患排查的频次,落实到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岗位,并将排查的重点放在岗位上;
(5)开展了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为什么要推进“两化”体系?“两化”推进工作“干什么?谁来干?如何干?工作质量有什么要求”?特别是各岗位操作者掌握了本岗位隐患查什么?如何查?如何处置等内容;
(6)企业(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岗位)能按规定的隐患排查标准和频次实施隐患排查;
(7)对查出的隐患,能及时上报和治理;
(8)“两化”的运用绩效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分别达到一类、二类、三类水平),其中,达到二类水平的,在各类安全抽查中,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差错率应小于20%。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即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应纳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死亡事故。
5.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发现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安全管理问题突出:
(1)未按国家和省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工作处于无部门负责、无人管的状况;
(2)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检查考核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规章制度的符合性评审、制度和执行脱节;
(3)未按省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运行,排查隐患没有标准,隐患不能及时查出,查出的隐患不能按期治理,随时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按国家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致使企业不能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5)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认定的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其他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应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证明。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