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采取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等量替代”和“减量替代”倒逼机制,全市及部分区域污染治理效果明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以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上得到控制。2014年底,环保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为进一步厘清职责、规范审核流程,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流程包括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替代削减方案、下一级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出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由建设单位组织环评机构提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总量控制指标应充分考虑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因素。
环评文件按规定需经专家审查和评估的,专家审查和评估意见应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合理性评价内容。
需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的范围,除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厂外,亦暂不包括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非工业项目。省环保厅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三、制定替代削减方案。在确定总量指标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出新增总量控制指标的替代削减方案并纳入环评文件。替代削减指标来源按《暂行办法》执行。新增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单位平衡。所在单位不能平衡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辖区环保部门平衡。辖区难以平衡其全部总量指标的,由辖区环保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措施的,市环保局可考虑在全市补充调剂平衡。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直接管辖的企业实施的除外)新增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辖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
需市环保局调剂平衡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化学需氧量50吨/年及以上(下同)、氨氮5吨/年、二氧化硫50吨/年、氮氧化物5吨/年,或者烟(粉)尘3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0吨/年,单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10千克/年的建设项目。
市环保局直接管辖的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能平衡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补充调剂平衡。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域替代的,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待条件成熟后,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总量指标。
四、总量指标初审。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辖区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从总量控制角度是否同意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区域总量控制目标能否实现),二是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是否可行,三是其它必要说明。
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按程序向省环保厅提出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五、总量指标审核。市环保局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处自收到总量指标审核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污染防治处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流程见附件2。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工作可参照市环保局审核流程开展。
六、总量指标变更情况。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七、总量指标实行在线实时备案管理制度。全市可替代总量指标由市环保局定期核定并公布。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实时填报《武汉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信息管理表》(样表见附件3),记录建设项目名称、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等信息。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
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严格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作用,加强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和考核,建立总量指标信息管理平台,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于违反《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2.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流程图
3.武汉市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信息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