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服务单位实行周调度、月考核制度。每月10日前,由考核地环保部门按照《办法》组织对运行服务单位运维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给各运行服务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并上报省环境监控中心,作为对重点污染源运行服务单位半年综合考核的依据。
省环境监控中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运行服务单位运维情况现场检查,对运行服务单位运行管理情况及服务能力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检查结果作为对重点污染源运行服务单位半年综合考核的依据。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环文〔2009〕16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1〕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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