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4月28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厅(委)、爱卫办、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要求,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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