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我省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省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海口、三亚、儋州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他市县Pm10浓度稳定在2013年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各市县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黄标车淘汰。
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黄标车”淘汰。
考核标准: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
2.严格报废车辆监管。
工作要求:严格报废汽车在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淘汰黄标车和其他报废车辆应全部销毁。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工作要求: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强机动车环保抽测,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2016年启动外省进岛车辆在本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研究制定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入岛政策。
考核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率90%;各类机动车均符合上路规定与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公安厅。
4.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全省各市县应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应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考核标准:公共交通系统清洁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建筑pm施工工地应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尘降尘。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24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分类堆放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后上路,车轮车身不带泥,物料不撒漏、不扬尘。施工临时道路应确保道路无浮土、无扬尘。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工程施工。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集中堆存、处理、处置场所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施工工地围挡率100%、工地建筑垃圾与料堆堆场覆盖率100%、施工道路硬化率100%。做到施工作业不扬尘、物料堆放不扬尘、工程车辆运输不扬尘、作业区内不起尘。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加大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建立重点路段流动检查机制,严查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道路清扫作业同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运输车辆无有效防尘措施不得上路,海口、三亚、儋州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其他市县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70%,道路不得有泥土、石子和明显灰尘。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建成区裸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治理。
工作要求:城市建成区裸地及时复绿,消除建成区裸地。强化生活垃圾中转站、搅拌站、渣土消纳场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过程扬尘。建成区内不应设置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必须设置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建成区无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符合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烟花爆竹管控。
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和时段,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
考核标准:烟花爆竹在指定时段和划定区域集中燃放。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工作要求: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6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2017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100%。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石化化工行业VOC综合整治。
工作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强化管道、设备与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动静密封点、罐区、装卸、污水收集与处理、开停车、大检修、火炬等十二类污染源的管控,大幅减少无组织排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设置密封点编号与标识,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石化行业VOC综合整治方案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挥发性有机物监管。
工作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包括家装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工业涂装等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安装使用净化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考核标准:我省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工业涂装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质监局。
4.油气储运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工作要求: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考核标准: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达标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餐饮业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2016年,海口、三亚、儋州的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其他市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80%,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所有市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考核标准:各市县建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动态台账,定期自查,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建成区不得有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船舶、港口污染治理。
1.船舶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工作,加快船用油品的质量升级,禁止向船舶加注燃油质量不达标的油品,推进LNG等清洁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外来船舶入岛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考核标准:船舶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按时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船舶用燃油合格。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2.港口作业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全面推进所有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6年,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完成率达50%,并达标稳定运行。2017年,完成所有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考核标准: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要求进行港口作业扬尘考核;按期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3.港口岸基供电建设。
工作要求: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地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以及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考核标准:新建码头完成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制定地方岸基供电规划建设方案或出台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六)面源污染治理。
1.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改造。
工作要求:有槟榔熏烤污染的市县应制定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并严格实施,制定槟榔加工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和改造,2016年底全面禁止槟榔木材熏烤炉灶熏烤。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生态环保厅。
2.秸秆垃圾等禁烧。
工作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鼓励各市县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建成区及周边严禁焚烧垃圾。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积极推广使用环保香。
考核标准: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建成区及周边严禁焚烧垃圾。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民宗委、省生态环保厅。
3.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工作要求: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按期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
考核标准:不得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逐年减少。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业厅。
(七)煤炭、油品管控。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省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建成区禁止散烧煤炭。
考核标准: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烧符合上述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质监局。
2.优质油品供应。
工作要求: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考核标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随机抽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内加油站,油品合格率应为100%。各类发动机燃料均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要求: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地方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考核标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业大气综合整治。
1.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工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超标排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考核标准: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工作要求:2017年,现有燃煤电厂(不包括自备热电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电厂全部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限值),到期不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须关停。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
工作要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密闭;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按以上要求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
工作要求:到2017年底,工业园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各市县2016年6月底前制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计划和现有分散燃煤锅炉的淘汰替代方案。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工作要求:2016年6月前,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微信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投诉,开展环境行为“随手拍”群众活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设置曝光台,对环境污染行为及时曝光。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标准:2016年6月前,公示有奖举报电话、信箱及微信举报平台,查处及时,奖励到位,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度高,举报方便的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信息发布。
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加强质量保证和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
考核要求:全年数据有效率达到国家要求,考核比对和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维护符合要求,运行维护经费落实。信息发布满足《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领导小组,由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宗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南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保厅,具体负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评估总结会,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公开。
(二)狠抓落实。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自评结果。
2016年3月底前,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更为详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方案,建章立制,摸清现状,找准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联防联控,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三)做好监督考核。
2016年3月底前,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组织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完成各市县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现场考核,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2016、2017、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 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通报约谈问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期完成其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任务的,由省政府直接进行问责。
附件: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保厅:
(一)负责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职责;
(三)指导各市县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检测,对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进行管理,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现场检查和执法,对企业料场堆场扬尘进行治理,对秸秆禁烧现场进行检查和督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指导各市县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指导各市县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检测;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一)指导各市县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优化;
(二)指导各市县做好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实施全省充电站(桩)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三)协助推进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工程;
(四)负责全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五)指导各市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六)负责指导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第三方治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二)指导各市县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建成区物料堆场扬尘控制,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等工作;
(三)指导各市县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四)指导各市县做好建成区露天烧烤取缔;
(五)指导各市县做好城市道路机械化吸尘洒水等扬尘防控监管以及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治理;
(六)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负责职责内的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落后工艺取缔和落后产能设备(含燃煤锅炉)淘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企业VOC综合整治;
(三)指导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设施建设;
(四)负责引导和鼓励企业对尾矿资源进行利用;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公安厅:
(一)指导各市县“黄标车”淘汰及限行,淘汰黄标车的流向监管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烧;
(三)指导各市县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四)指导各市县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一)指导各市县做好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油气(油罐车)回收治理,淘汰市区剩余柴油公交车、交通运输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港口作业扬尘管控,码头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和规划;
(三)协助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四)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财政厅:
(一)负责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
(二)指导各市县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三)负责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的资金配套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指导矿山扬尘整治等工作;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农业厅:
(一)负责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秸秆禁烧,槟榔木材熏烤炉灶清理改造等工作;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商务厅:
(一)协助推进油品经营主体(加油站、储油库)按油气回收治理要求做好达标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黄标车”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民宗委:
(一)指导各市县积极推广环保香;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质监局:
(一)负责全省燃煤锅炉淘汰统计汇总;
(二)指导各市县煤质、油品检验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各市县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监管;
(四)负责对新改造燃气出租车进行安全检查及发放使用合格证;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指导各市县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
(一)指导各市县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管控;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工商局:
(一)指导协助各市县做好“黄标车”淘汰销毁工作;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海南海事局:
(一)负责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检查船舶是否具有污染物排放相关证书;
(三)负责对船舶供给、船舶在用燃油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