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冀政办字〔2015〕162号),现就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则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保障职工正常的休假权利,根据全年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称“年休假”)。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年休假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及规定
1.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是实施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者,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采取集中安排(一次性休完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和分段安排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又保障职工休假权益落实。
3.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年休假计划。工作人员不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者未按原计划休假也未提出调整年休假计划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
4.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此种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姓名、应休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未休原因以及责任人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
1.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探亲假制度,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要坚决防止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超标准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发生。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各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国家、省、市年休假制度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违规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