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支持的重点方向
(一)绿色设计平台建设。在机械、食品、纺织、化工等行业中,遴选一批设计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共同建设绿色设计信息数据库、绿色设计评价工具和平台等,在联合体内实现绿色设计资源共建共享,制定一批绿色设计标准。以产品绿色设计升级拉动绿色研发设计和绿色工艺技术一体化提升,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创建一批绿色设计示范线,提高绿色精益生产能力和产品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绿色产品占比。
(二)绿色关键工艺突破。在机械、电子、化工等行业中,由行业领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上下游企业、生产制造单位、中介机构、科研机构等组建联合体,重点聚焦高技术含量、高可靠性要求、高附加值特性的关键工艺、技术、装备及材料等,通过绿色制造关键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创新和集成应用,解决关键工艺流程或工序环节绿色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制定一批绿色关键技术标准,提升重大装备自主保障能力。
(三)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由家电、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供应商、物流商、销售商、终端用户等组建联合体,围绕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等重点环节,制定一批绿色供应链标准,应用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绿色产品和装备,联合体共同建设应用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数据收集、分析及评价系统,建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共享、传递及披露平台等,形成典型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和实施路径。
二、实施主体与申报要求
(一)任务实施主体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协同推进,由行业领军型企业作为牵头单位,联合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第三方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任务。组建的联合体须突出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强化技术、资本等内在纽带,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组织方式、明晰责权利。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有意愿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单位,自主成立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申报项目。联合体的全部成员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在本领域应有通用性,突出标准引领,能够形成促进该领域整体绿色水平升级的系统化集成模式和绿色标准。
3.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或运营机制、成员单位权责利、承担项目的任务分工、资金分配、联合体长期发展计划等。
4.每个牵头单位限申报1个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项目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完成后须达到绩效考核目标要求。
5.具备绿色制造较好工作基础的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绿色设计试点企业等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区域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
6.鼓励联合体共同制定实施综合性绿色制造团体指标,推动其发展成长为节能环保指标先进、具有长远经济效益、行业引领效果显著、服务带动制造业绿色制造转型的专业机构,逐步形成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的长效机制。此外,对任务完成情况好的,优先支持联合体内企业评定绿色工厂。
(三)考核指标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考核主体为联合体的牵头企业。3项评价指标为综合指标,系统反映了牵头企业及其联合体绿色制造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牵头企业应提供3项指标的基期值和预期值。
1.制造技术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或达到90%以上。反映企业实施期间相对于基期生产工艺技术绿色化水平的提升情况,包括绿色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工序绿色化改造等方面。
制造技术绿色化率A=(A1+A2)/2×100%
其中:
A1=绿色技术改造资金投入/技术改造资金总投入;
A2=已实施绿色化改造的工序环节个数/全部工序环节个数。
2.制造过程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反映企业制造过程中物料、装备、产品的绿色化水平;
制造过程绿色化率B=(B1+B2+B3)/3×100%
其中:
B1=绿色物料使用量/同类物料总使用量;
B2=高效节能装备使用量/同类装备总使用量;
B3=绿色产品产值/企业总产值。
3.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下降15个百分点或低于90%。反映企业生产过程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影响,包括能源、水资源等消耗情况和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C=(C1+C2+C3)/3×100%
C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行业基准值;
C2=单位产品取水量/行业基准值;
C3=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行业基准值。
三、具体工作程序
(一)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文件须附《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绩效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一式5份,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一式1份。项目全部申报文件须附电子版光盘。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于2016年12月7日前(过期不候)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推荐文件,并附《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及各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推荐的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不超过6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牵头项目通过项目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申报,申报文件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不占地方项目申报指标,但1家企业不超过1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评审重点关注项目技术或标准的先进性及应用示范性、项目方案合理性、项目绩效目标可达性,以及联合体组织模式在同业强强联合、上下游协作等方面的有效性、稳固性、创新性等。
(四)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评审选定的拟支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文件。中央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于当年下达启动资金。
(五)联合体按照项目申报书组织实施项目,在实施期满前完成项目任务,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项目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联合体的项目申报书组织考核验收,于2019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项目评估检查,并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中央财政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及抽查的项目,不再下达后续补助资金,并收回部分直至全部启动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时明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监督项目绩效完成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时,同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形成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报告,并附绩效自评表(格式见附件5),随项目考核验收报告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总投资、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作调整,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作出调整。
(四)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按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完工后,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提出考核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五)对于经评估检查或考核验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实施内容或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进行业内通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制造项目。
联系单位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郭丰源010-68205370;王孝洋010-6820535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刁诚诚010-68552878
附件:1.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指南
2.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申报书
3.2016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绩效申报表
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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