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各级安监部门监管服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高尚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科学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9号)要求,结合大连市安全生产实际,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行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潜水、其他行业、职业健康、应急与救援、法规标准与科技等行业专业组。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执法检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意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起草修订工作;
(四)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完成市安委会、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的各项活动。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建议市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修订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办专家的资格审核、选聘、发证、解聘、考核工作;
(三)根据市安监局相关处室的需求,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登记、记录、统计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定期进行考核、补充、调整和更新。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年调整一次,每届聘期3年,市政府聘任的各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及选入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优先聘任。任期届满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需续聘的专家应提出书面申请,市安监局按照专家聘任条件及聘任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学术造诣高,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聘用。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第一、二层次专家、省部级科技精英、省部级科技功臣;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主持过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成果。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向市安监局推荐、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向市安监局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本人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当年度身体体检报告、职称等相关材料;
(三)报送市安监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文公布。对聘任的专家颁发聘书、《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证》,并录入专家库。
第九条 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专家在参加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执法检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等任务时,由专家推选出1名为首席专家,负责专业组工作。
第十条 解聘程序,任期届满的专家,未办理延续聘任手续的专家,视为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超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经考核,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专家工作守则。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监局。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市安监局组织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工作备案制度。局机关各处室聘请专家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填写《聘用安全生产专家备案表》,报请分管局长审批,并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登记备案。由聘用专家的处室,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持《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各相关单位、企业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专家的使用管理。市安监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为专家使用部门,专家在执行任务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要做好参与执行任务专家的组织、管理、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可按标准领取劳务费。劳务费及公务期间的差旅费,由市安监局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项目提出方(受益方)已支付专家劳务费的不再向市安监局申领。专家劳务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城市支付聘用专家费用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每人每个工作日按600元计领(含差旅费和餐费补助)。
专家工作日计时计算,专家工作8小时为1个工作日(含路途时间),专家工作不足4小时按0.5个工作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六条 专家劳务费用的申领。由指派单位填写《专家经费明细表》、《专家经费汇总领取表》表格,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专家检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作为考核专家的主要内容,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汇总。规划科技处每季汇总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要求,将专家费通过银行卡形式支付给专家本人。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费实行预算申报制,市安监局各处室根据本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提出本年度聘用专家的预算经费明细,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