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监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察执法
各煤监分局在对煤矿安全监察中,发现煤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矿许可证过期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告知煤矿所在地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在安全监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吊销或注销的煤矿仍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预警管理
各煤监分局应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警管理制度,至少提前一个季度梳理下一季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名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3个月前,通知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手续,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重新申办有关补充要求
(一)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直接办理延期条件的可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二)设计规模在9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和央企及省属国有以外的集团公司办证需要现场审查的,省局现统一委托由所在地煤监分局负责现场审查工作。各煤监分局在接到转来的受理通知书后,即可开展现场审查,并作出现场审查是否符合颁证条件的结论,及时提交省局煤矿安全行政许可阳光会审会议审议。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