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深入分析了2001年以来发生的40起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剖析了事故原因,总结出违法违规建设开采是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领域,火灾、中毒和窒息、坍塌事故等是重特大事故的主要类型等规律特点。现就准确把握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规律,强化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工作举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矿山建设项目。组织力量对在建矿山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违规开采、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抢工期、赶进度和麻痹侥幸心理导致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外包、转包以及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针对目前部分矿产品价格上升,一些地区违法开采行为反弹的趋势,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切实防止因违法开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强化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要求,严格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强化对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严把复产复工关,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煤系矿山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6号)要求,认真开展一次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回头看”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上限处罚,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要坚决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限期淘汰仍在使用的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要对工作进展慢的市、县进行通报,挂牌督办、限期淘汰。
六、严格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严禁使用非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严格落实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火作业;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电热毯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严禁在井下吸烟。
七、严格防范中毒和窒息事故。地下矿山必须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确保主要通风机能够实现反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要为每一名入井人员配备呼吸自救器,为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凡是未配备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露天矿山采用溜井、平硐运输的,要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有关规定。地下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严禁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
八、严格防范坍塌事故。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并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开展实时在线监测。要加大石膏矿、粘土矿、磷矿等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联片采空区的治理力度。露天矿山要强化监测监控,有效防范高陡边坡和排土场垮塌。
九、严格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加强尾矿库冬季放矿安全管理,杜绝冰上放矿。加大对无主“头顶库”闭库治理力度,严防垮坝事故发生。
十、严格防范冬季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强化预测预防、超前预防,有效防范冰冻、雪灾、冰凌等极端天气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要求,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工作举措,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隐患,彻底堵塞漏洞。要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坚决避免执法检查只查不罚和发了整改通知书不问是否整改到位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建立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在政府网站、微信平台、《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设立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专栏,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事故警示。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助力矿山安全平台和宣传媒体,发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先进典型经验做法,通报工作不力市、县,曝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着力落实上述工作举措,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确保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