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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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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2-06生效日期:2017-02-06

有关委办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中央驻津单位(企业)、市属集团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并为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现予印发。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申请)表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高建国、李莲萍;联系电话:59067722、59067700)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专长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请推荐、资格认定、聘任、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下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家条件审核、专家聘用、专家选派、专家培训教育、专家跟踪管理、专家人员更新及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了解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能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应用;
  (三)有与其技术职称相一致的安全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在相关领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业绩,实践经验丰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在10年以上;
  (四)遵守政治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不符合(一)、(五)条件的人员,有行业特殊专长和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经专家委员会讨论认定可作为特殊情况给予聘任。

  第六条 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与市、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规章以及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二)参与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措施和建议,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
  (三)参与市、区有关部门、区域、行业领域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编制及评审工作;
  (四)参与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工作;
  (五)参与市、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工作;
  (七)参与市、行业间有关安全生产技术交流;
  (八)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九)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十)参与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评审工作;
  (十一)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参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区有关部门及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安全生产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和自律教育;
  (二)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安全检查、论证、评审、咨询等,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参加、不接受与工作相关的宴请、礼品等;
  (六)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区有关部门、服务机构、企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需聘请专家的,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优先选择;
  (二)使用专家应结合专家行业、领域及专业的技术专长;
  (三)选派专家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
  (四)专家应回避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安全技术评审。

  第十条 有关单位使用专家时,需与专家确认工作内容等,工作结束后,专家如实填报工作记录单,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评价,交专家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专家按照行业、专业等类别划分为: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特种设备、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消防、电力等。

  第十二条 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按照申请(推荐)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对聘任的专家颁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吸取新生力量充实到专家队伍。对不履行专家义务、工作考核不合格、工作严重失误等专家给予解聘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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