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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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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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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6-12-30生效日期:2016-12-3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的调整: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8元。

  2.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4.8%加发;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二)倾斜调整。

  1. 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 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6〕9号文”)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粤人社规〔2016〕9号文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随同伤残津贴一并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5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实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7年春节前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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