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市水主管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