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委办明电〔2017〕10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7-06-24生效日期:2017-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6月24日6时,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叠溪镇新磨村发生高位山体垮塌,初步统计,造成40余户农房被掩埋、100余人失联。灾害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埋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防范次生灾害发生;要进一步强化预测预警预报,加强雨季防灾减灾各项工作,排查各种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各地已陆续进入主汛期,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增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狠抓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立即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推动、再落实,着力查缺补漏,消除盲区、堵塞漏洞。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立即纠正,情节恶劣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和超前防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强灾害天气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密切关注汛情灾情,进一步密切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海洋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及时共享、同步应急联动。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手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险情、灾害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有关部门、企业和人员。要科学研判灾害性天气发展形势,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提前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遇有重大险情,要及时将全部人员撤出危险区域。

  三、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近期灾害事故教训,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一步深化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沿江沿河沿湖以及山区、地势低洼地区企业、建筑工地和城市地下隧道、管网等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矿山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和尾矿库坝体、周边山体稳定性及排洪设施等的巡查检查,严防淹井透水、溃坝漫坝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等环节的防雷击、防高温、防汛检查,严防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检查,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营地、工棚、仓库,要提前进行有效防范或者搬迁。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桥梁、隧道、涵洞、边坡、临水临崖路段和重点水域、重点渡口,不能保证通行通航安全的,要采取禁行禁航等必要的管制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风险区域和设施项目的排查监测,存在重大风险的要及时封闭、停止运营。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铁、地下商场、人防工程、渣土垃圾受纳场、油气管道等重点场所、重点设施的监测、巡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

  四、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要针对汛情特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强化企地预案有效衔接,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配备,落实好应急资源,做好应急准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广泛进行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的宣传、提示,指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4日

同地区相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3年氢氟碳化物数据统计调查的函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20年)
关于印发《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