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9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4日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汛(旱)前准备
3.1 应急预案
3.2 汛(旱)前检查
3.3 工程准备
3.4 应急物资
3.5 培训演练
3.6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拟订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等;制订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市应急调水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2.1.1 省防指组成
省防指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安徽省总队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安徽保监局、省民航机场集团、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武警水电一总队、武警交通三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发生全省性大洪水时,省防指可提请省政府调整省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省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洪保安建设、抗旱水源工程、水利信息化建设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省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指导灾后房屋鉴定,重建规划及相关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省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雨水情、旱情监测和洪水预报,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抗洪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播发经省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上述行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监督尾矿库企业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做好安全防台风防汛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安徽保监局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省民航机场集团负责所辖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省农垦集团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武警安徽省总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武警水电一总队、武警交通三总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抗旱方案及建议;实施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统一调度;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市县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防汛抗旱队伍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协调、督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发生全省性大洪水时,省防指设立长江、淮河前线指挥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专家组
省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汛(旱)前准备
3.1 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闸站调度方案,行蓄洪区及江心洲、外滩圩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台风、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抗旱预案、方案等。
3.2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
3.4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
3.5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6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山洪和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省防指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视情向社会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山洪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江河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雨水情监测,科学调度防洪、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江河湖库水位,腾库迎汛;
(3)提前部署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
(4)做好可能运用的行蓄洪区的运用准备工作;
(5)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涝水抢排准备工作;
(6)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4.2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山洪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及时发布预警,有关防御责任人上岗到位,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3)向山洪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4.3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省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旱情墒情监测,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3)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地区做好各项防旱准备;
(4)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省防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省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省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大别山区或皖南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3)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00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影响;
(7)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轻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3)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800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较重影响;
(7)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中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200万亩的洪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
(6)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严重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00万亩的洪涝灾;
(5)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省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省防指总指挥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办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防办;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有关市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省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省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
(4)有关市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政府和省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市县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省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视情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相关市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省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省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技术保障
完善全省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建设整合重点防洪闸站、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的视频监控网络,逐步推进视频会商系统向基层延伸,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4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6 电力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1.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省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报告。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水,即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根据省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省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