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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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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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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发〔2017〕46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7-06-17生效日期:2017-06-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9月28日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元);

  二类地区: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6.5元);

  三类地区: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9元);

  四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4元)。

  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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