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适用职工平均工资参数的通知》(皖社险函〔2017〕53号)精神,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289元。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07元,2017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21元、下限为3064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的,月应缴费为1021.4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的,月应缴费为612.80元。
三、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8.5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60.40元。
四、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107元执行。
五、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383元。
六、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7年7月1日执行。
七、各县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