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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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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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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监规〔2017〕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7-06-28生效日期:2017-07-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4月1日被《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苏应急规〔2022〕1号)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加强规范我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审报告、证书样式、牌匾样式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评审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评审单位还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具体基本条件由省安监局负责确定。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二级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局的监督。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行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二级评审组织单位负责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材料接收、公正选择评审单位、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自评。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

  第九条 申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企业应向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三)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3人以下职业病;
  (四)设区市安监局的评审组织单位推荐意见。

  第十条 评审。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二级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申请企业整改。
  (一)二级评审单位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二)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申请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达到申请等级要求,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等级;
  (三)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评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十一条 公告。评审结束后,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安监局报送符合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企业的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撤销。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1人以上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3人以上职业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四)在安监部门对企业检查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中,发现达标企业未按照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的。
  被撤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四条 期满复评。按照自愿的原则,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颁布实施后,企业申请复评时,应按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运行,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五条 可申请直接换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企业。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未受到安监部门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供上述条款相关证明文件。
  (二)期满当年,经过省安监局组织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达到良好以上的企业。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持续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二级评审单位要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严格把关,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坚决杜绝虚假报告,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共同对评审结果负责。省安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动态管理,规范二级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发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从二级评审单位名单中删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1〕205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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