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2017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卫生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终端处理生活垃圾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收集和运输的费用。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支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下列对象免收垃圾处理费: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收对象。
具体免收办法由市环卫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 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以户为单位缴纳,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收:
(一)城镇居民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燃气、供水企业代收;
(二)经营性纳税主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核定代收手续费,并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市环卫部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条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代收垃圾处理费,并加强对负责代收垃圾处理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中,存在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县(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