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6月23日被《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废止,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名录,及时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
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水利: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二)能源:火力发电(包括热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综合利用发电(包括热电);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项目;新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国家高速公路,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新建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及砷矿开发项目,炼钢炼铁,轧钢,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电石、焦炭项目;
(五)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改性沥青除外);
(六)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七)机械电子建材:新建汽车整车,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拆船,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八)轻工纺织:化学制浆(含化机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鞣革,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变性燃料乙醇;
(九)社会事业:大型主题公园;
(十)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和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四)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六、燃气发电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未审查通过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环评的燃气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
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八、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规模的改、扩建。
九、本名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