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穗府报〔2016〕75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意见的函》(粤环函〔2016〕87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办理意见的函》(粤环函〔2016〕117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调整后的区划方案见附件)。
二、广州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尽快确定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全面清理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抓紧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三、对被调减的水源保护区域,广州市要制订保护办法,确保水源水质保护标准和质量不降低,决不允许再加重污染。流溪河李溪坝以下河段原二级保护区陆域的范围要参照准保护区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污染防治,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坚决杜绝水质恶化。
四、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广州市切实将《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可行性报告》所提的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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