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各运维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有关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监测臭氧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做好全国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加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臭氧标准传递监督检查,保证全国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二、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落实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确保执行国家统一的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各运维机构要做好臭氧标准传递和校准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各臭氧标准传递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质量管理。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侯帮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24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
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 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5. 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6. 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