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7-11-30生效日期:2018-01-0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2.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5.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二、对《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绍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发包人、出租人发现承包人、承租人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3.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4.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然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关于发布《浙江省汽车加氢站运营隐患排查导则(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