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