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月28日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2〕17号)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6〕20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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