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