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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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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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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8〕1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24生效日期:2018-01-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1月28日被《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废止,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全省安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

  附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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