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全省安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各市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准。
附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