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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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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8-02-13生效日期:2018-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昆明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2017〕126号),进一步规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将昆明市在排污许可事项、审批流程、证后监管等方面取得的经验融入新排污许可管理,丰富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实现新老排污许可证全链条无缝衔接。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区域、流域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时限,分年度开展排污许可,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限值消费管控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二、 工作任务

  (一)衔接整合有关环境管理制度

  1. 将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纳入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中考核固定污染源排污状况的基础数据。

  2. 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采取提高排放标准或收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主要排放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3.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和衔接。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的措施及要求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1.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属于《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以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 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违规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3. 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承诺书等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副本中予以载明。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4. 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积极探索将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常规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纳入《名录》,在国家发布该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前的行业,按云南省现行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待国家发布相应技术规范后,排污单位再按照国家要求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行业,按照云南省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国家、省有新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1. 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 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制定并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方案,规范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因设备故障、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导致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 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企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 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3. 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创新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4.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储存、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将昆明市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与环境保护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要做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以及新老排污许可证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考核。

  (二)健全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排污许可制的落实,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排污许可制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对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纳入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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