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打基础、重长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引导,继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本兼治之策的主要抓手,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性,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化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法定责任,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基本规范》等标准要求,培育企业自主创建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明确目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三级达标评审;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持续有效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其它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4.新建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新建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创建工作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后方可申请达标评审。
5.全省现有企业均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8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它企业按照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原则开展创建工作,到2018年底前各省辖市至少有1家化工或医药生产企业(不含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直管县可适情选定),到2019年底前所有企业均应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全省大型企业到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两重点一重大”均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进一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每年推动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通过一级标准化评审。
三、严格把关,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质量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原则,帮助指导企业扎实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注重实际效果,严把评审质量,严防重形式、走过场。继续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评审单位替代企业创建、签署承诺包过协议等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现场管理与制度建设“两张皮”、文字材料与实际水平不相符的现象,全面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7.企业要对照标准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基本规范》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持续有效运行,要每年进行1次自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包括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内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在企业内部公示,并进行网上提交,在提交自评报告时要附公示的现场照片或截图。
企业要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健全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各种基础资料和台账,全面识别风险点,有效控制危险源,在制度建设、设备设施、作业现场、人员管理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8.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要严格规范、务实公正的开展评审组织工作,监督指导评审程序和内容,认真审核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要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确保企业达标质量。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文件资料审查应覆盖所有要素,现场审查应包括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现场审查范围为许可范围)。
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评审记录应详实、准确、全面。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依法依规提出问题,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整改方法,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要进行现场核实。评审人员对照标准进行现场岗位人员询问时,每个岗位抽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岗位仅设1人的除外),并详细记录询问情况。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与受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评审工作组要根据受评审企业的规模和工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为评审单位在册人员,评审人员数和有效评审时间要符合下列规定:
小型企业至少3人,不低于1个工作日;中型企业至少5人,不低于1.5个工作日;大型企业至少7人,不低于2.5个工作日。加油站和微型企业至少3人,有效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四、巩固成果,强化达标企业动态管理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作为衡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标尺,适时开展达标企业“回头看”工作,避免出现标准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脱节、达标后安全管理滑坡等现象,要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参与创建情况、扣分项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否决项情况、标准化体系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等,指导督促企业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由“要我创建、学会创建”向“我要创建、我会创建”转变。
1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相结合,把企业自主创建、达标等级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以执法推动企业创建的主动性。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重新培训。
12.建立淘汰制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被撤销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只能重新申请三级达标评审。
13.建立评审对象回访制度。评审单位要对其服务的企业加强跟踪回访,提供技术指导。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过程和回访服务情况将被纳入评审单位的信用记录中。
五、扶优限劣,实施差异化管理
14.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三个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其“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核查,严格审查其各项安全条件的符合性;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或许可时,应从严把关。
15.建立达标企业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16.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在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和取得社会荣誉时,同等条件下,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未达标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评选。
17.强化政策导向作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作为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资质审核等方面重要参考依据。
六、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各项纪律要求
18.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指定评审单位开展达标评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开展评审、咨询活动。各评审单位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依法依规从事评审工作,在保证评审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服务企业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负担,严禁恶意提高或降低评审收费,扰乱评审服务秩序。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将评审工作转包给第三方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企业以标准化工作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标准化达标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省局综合监管系统。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