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方式,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一)验收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或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二)验收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三)验收时限。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四)验收程序。
1.调试。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2.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3.现场检查及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视需要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建设单位依据现场查验情况或验收工作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4.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需调试的建设项目,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对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10日内,将验收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
(五)验收要点。建设单位或验收工作组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验收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批复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问题。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情况。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需要的是否配套衔接。
(5)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合理。
(6)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六)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
(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彩色照片(A4纸打印)。
(4)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5)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6)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7)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8)污染治理工程图等相关图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七)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参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
二、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按照分级审批要求,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该项目的环评文本、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可与该项目自主验收的监测或调查内容合并编制)的单位为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咨询)机构。
(三)需进行验收监测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其验收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等由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确定。
(四)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五)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详见附件2)。
(六)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需要召开验收会的,由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七)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中止验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告与其不一致的内容自动失效。
各县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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