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全面优化服务,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7〕65号)的要求,决定对《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3〕140号)等42份文件予以保留,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石马河“河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东环〔2014〕67号)等11份文件予以修订,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4〕42号)等21份文件予以废止,对《关于印发东莞市河道生态修复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2010〕6号)等59份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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