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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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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安监〔2018〕9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4-03生效日期:2018-04-03

各区安全监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8〕7号)部署,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广州市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深入开展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推动消除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淘汰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钢铁企业,有效遏制了钢铁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由于我市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专项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彻底消除,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仍然存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8〕7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我市推动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依规退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安全危险因素管控能力;坚持突出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等规定,认真细致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推动钢铁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广州市内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排查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3月至4月)。各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动员部署相关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及时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二)执法检查与验收阶段(5月至8月中旬)。

  根据我局已下发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冶金、有色、机械、钢铁、陶瓷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穗安监〔201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要求,请各区结合本方案,在督促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于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钢铁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企业存在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市安全监管局将于8月中旬前,对全市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和管理等措施,确保企业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各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自查表》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如实填报《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3)。各区安全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以及《企业自查表》和《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请于2018年8月5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三)省安全监管局查验和省际交叉核验阶段(8月下旬至11月)。省安全监管局将于8月下旬至10月,组织监管人员、专家等对各地开展钢铁企业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并组织核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云南省核验组将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10月至11月,对我省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核验,核验企业数量不低于我省钢铁企业数量的50%。请各区安全监管局做好有关迎检工作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担当。一是切实落实钢铁企业专项执法行动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要求由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督促钢铁企业如实填写《企业自查表》,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与我市推动落后产能依规退出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统筹起来,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防止工作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二是继续抓好“地条钢”执法,防止死灰复燃。近日,国家通报了吉林省查处顶风新上“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加工点)情况。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同志就此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以最严格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置。请各区充分认识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并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吉林省查处顶风新上“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加工点)有关情况的通报》(发改电〔2018〕26号)和《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要求,强化担当意识,压实责任、聚焦易发领域、认真排查核查,依法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全面督查,严格执法。各区安全监管局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学习贯彻新颁布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91号),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通过系统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辩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各区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对照此次检查标准和企业自查表,对相关情况逐条检查,如实记录整改和执法处罚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要坚决下达整改指令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要按法规上限给予处罚。要督促企业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将把此次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纳入各区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


附件1 企业自查表.pdf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pdf

  


附件3 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pdf

  广州市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

  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和吉林省查处顶风新上“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有关情况的通知》(综三工信〔2018〕33 号)上批示要求,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8〕7号)部署,制订2018年我市安全监管系统关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下称“专项执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要求,依法查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消除企业事故隐患,配合推动落后产能依规退出工作,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摸清企业底数,健全监管档案。一是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各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本辖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动员相关企业负责人重视推动落后产能依规退出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摸清企业底数。由属地各安全监管局摸清企业员工总数、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自查核查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产能产量等基本情况。三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各区安全监管局依照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摸清本辖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底数,详实梳理本地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二)开展专项执法,消除事故隐患。各区安全监管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要求,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逐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是明确各地执法时间与主要内容。在2018年部署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其中组织集中专项执法检查时间为:3月至10月。专项执法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以及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等基本内容。二是各区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处置。各地要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退出。三是及时公布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对于依法查处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信息要及时反馈属地银行业和金融、国土等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将对有关重点地市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区做好迎检准备。

  (三)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取缔“地条钢”工作中涉及安全监管职责工作的巡查、“回头看”工作,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二是严防违法企业死灰复燃。结合本地实际持之以恒落实和不断完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采取积极的措施,切实做到确保已整治的“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不死灰复燃;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工作,确保所管辖范围内没有新增的“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确保所管辖地区没有违法新增炼钢生产企业。

  (四)强化宣传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一是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要求,各区要督促指导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创建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二是企业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区要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推动企业落实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管控,加强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治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各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时间安排

  2018年专项执法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推动落后产能依规退出工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底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

  (二)执法督查阶段(5月至10月)

  各区安全监管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本辖区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企业逐家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总结报告阶段(11月)

  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回头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同级经信、发改等部门,依法做好本地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二)狠抓贯彻落实。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帐,加强执法检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任务要求,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落实。

  (三)按时报送情况。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情况通报机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本辖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台帐(含摸底调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含专项执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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