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精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精神,通过公开遴选,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公告(2017年第12号)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等职能交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实施自律管理,期限至2020年12月1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承接的职能包括:二级企业评审单位认定和管理;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管理;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组织(包括审核、公告、证书及牌匾颁发、撤销、期满复评)及管理;对广东省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申报一级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我局将不再受理二级企业认定及一级企业推荐工作。
二、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申请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三、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非煤矿山标准化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四、非煤矿山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开展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但不能强制要求评审或将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