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8月12日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粤环发〔2020〕4号)修订,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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