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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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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监管三〔2018〕12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8-05-25生效日期:2018-05-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推动201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继续发扬“严”“实”作风,不断深化转理念转方式转作风专项活动,按照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2018年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十项重点工作措施的通知》(冀安委办〔2018〕11号)等重点工作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相应的2018年考核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和细则抓好各项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季度跟踪问效、半年考核、年底总评”的原则,一年分2次进行,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考核,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于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对于省局安排部署的其它重要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对于省局明确要求报送时间节点的各项工作报告、台账、数据等材料的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情况。
  (四)对于受省局委托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贯彻《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章、文件的执行情况。
  (五)对于在防范遏制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具有借鉴推广意义的,经省局分管领导和监管三处评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半年考核和全年考核各占50分(评分时按照百分制打分,结果乘以0.5为半年得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
  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不超过40%);
  得分75分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合格及以下不低于20%);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不作为具体考核内容,但要强化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对于发生较大事故的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省局在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执法检查、督导、调研等各项工作中,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科(处)室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监管工作自评报告。省局监管三处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和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专项督导考核,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省局领导审定、同意后,由监管三处向各市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5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局书面报告。省局监管三处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避实就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省局监管三处依据本办法、年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管三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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