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工业等行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就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二)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谷类、薯类、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的排污单位。
(三)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排污单位。
(四)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排污单位。
(五)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1月31月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