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6〕96号)试行的情况,我局专门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将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2017年已经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企业,在2018年年底前不需重新进行分级;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任丹,联系电话:028—86631476,电子邮箱:1069638628@qq.com。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在线预览
附件2. 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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