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省人民政府“放管服”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应具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规定的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规范培训过程,提高培训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三、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以及省直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书面报告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书面报告报送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
四、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严格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省考试中心、市(州)考试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得收费。
五、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可由承担培训的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明。
六、省安全监管局不再颁发《四川省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省、市(州)安全监管局不再颁发《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证》。
七、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要求,如实记录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
八、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按照新颁布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执行。
九、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力度,把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必查内容,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十、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3〕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