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职责,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 河流、湖泊、池塘、市政景观水池等,可作为消防水源,供消防车或消防泵取水使用。园区、镇(街)将辖区内的上述场所作为消防水源的,应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设消防取水口。消防取水口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设置保护措施,并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市政消火栓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消防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市消防专项规划,由市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园区、镇(街)消防机构会同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当地的消防专项规划,由园区、镇(街)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机构每年年底应对现有消火栓建设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增建、维修计划进行公告。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包括消火栓的布局定点、管网敷设、安装等。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当地的消防专项规划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九条 对于确定了维护管理单位并已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的,由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对于未确定道路维护管理单位或已确定维护管理单位但未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道路建设、改造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因建设单位撤销等原因造成不能明确道路建设、改造单位的已建道路,由园区、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增设工作。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与施工单位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资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应与道路的验收工作一并开展,由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验收前告知当地消防机构一并参与,市政消火栓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应配建市政消火栓。
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商业区、居住建筑区、工厂区、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区、高层建筑周围、城镇干道、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桥梁桥头和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的一侧,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且间距不应大于120m,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应不大于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m。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进行设计,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平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市政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易碰撞地段应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道路的建设、改造资金,由道路的建设、改造单位解决。已建成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的,由负责增设单位解决。
第三章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包括对管网及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对管网和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要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管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面的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监督管网的维护以及保证供水。以上道路无道路维护管理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跨区道路按路段划分,由路段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河流、湖泊、池塘、市政景观水池等消防水源的消防取水口由所属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告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消防机构,涉及主干管道停水的,同时告知属地供水企业,由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或者申请拆除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市政消火栓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二)偷盗消火栓及零部件;
(三)擅自开启、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
(四)妨碍灭火取水或者损害消火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突发性事故外,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导致对消防灭火救援工作造成影响的,供水企业应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水务部门负有协调责任,供水企业值班室人员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保障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试放水,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更换。定期检查不应少于每月一次,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结果应当抄送当地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每年定期油漆消火栓一次,无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清污及清除杂物,无堵塞现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由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单位承担,还应当对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规划、管理、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