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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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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11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8-12-27生效日期:2018-12-2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切实保障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运能大、效率高、绿色环保等优势,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安全运行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预防为先、防处并举,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着力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属地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考核,涉及对运营单位相关人事、经营测评等考核事项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并听取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治安防范责任,要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监督相关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本辖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三)完善规章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规章。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三、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四)科学编制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坚持循序渐进、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并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城市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听取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五)做好建设运营环节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意见。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包括车站相关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安全应急设施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及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与其他交通方式配套衔接情况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等。公共安全专篇内容应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情况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

  (六)规范保护区作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城市轨道运营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运营安全管理

  (七)夯实安全基础。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八)加强安全评估。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九)强化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进行监管,实现运营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督促运营单位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加强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分析,不断完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五、加强公共安全防范

  (十)加强安全巡防检查。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公安部门要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车站反恐防暴形势及治安警情需要,科学划分重点站与一般站,配强、配足警力和装备,做到站站有警,切实提升见警率、管事率。要准确把握智慧警务、慧眼工程建设应用要求,结合推进地铁科技围站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热力图、人像识别、行为分析报警系统、智能终端MAC地址等前端采集传输设备,加强大客流在线监测、实时分级提示,不断提高对疑人疑物的信息捕捉、超前发现和精确管控能力。运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专业保卫机构,配足配齐反恐制暴设施设备及安全检查设备、监控设备和人员,并按要求规范操作。

  (十一)推进社会共建共治。城市人民政府要构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完善具体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合成演练。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有关方面加强专业救援装备研究开发。

  (十四)强化现场处置应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街道、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公安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组建最小作战单元,完善层级化指挥机制,先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支持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

  (十六)鼓励综合开发。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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