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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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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11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8-12-30生效日期:2018-12-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有效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大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系统治理,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强化问题导向。聚焦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配套设施建设短板。

  ——注重城乡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乡和区域之间的联建共享,建立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系统治理。加强生活垃圾从源头分类到终端处理的系统管理,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依法从严监管。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水平。

  ——推进全民共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满足需求,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5万吨/日以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除按规划实施统筹处理的城市外,实现“垃圾不出县”;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4500吨/日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全覆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达到1000万吨/年以上,设区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面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渗滤液处理、飞灰安全处置等配套设施齐备,能力充足,运行规范。全省新增渗滤液处理能力2500吨/日,新增飞灰填埋库容500万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推进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

  1﹒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鼓励宾馆餐饮等行业减少“一次性”用品供应。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发展绿色包装,倡导绿色消费,开展绿色回收,加快构建源头减量控制体系。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和利用。(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

  2﹒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导城市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基础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提高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配置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设计美观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方便居民分类投放。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手段,提升居民参与率,并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精准投放。(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

  3﹒规范垃圾分类收运。实施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分类收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运输车辆,统一车辆标识,便于管理和社会监督,消除作业噪音扰民、车辆不洁和运输过程抛洒滴漏等现象。对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运管理,逐步实现全量收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全程监控,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改造。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改造力度,新建居民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专业运输单位定时进小区分类收集各类生活垃圾。加快港口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城市环卫收运体系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海事局等)

  (二)加强垃圾处理能力建设。

  1﹒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加强部门协调,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中关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处置项目,重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鼓励地方以严于国家建设标准和排放标准要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避免以降低治理效果为代价的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行为。引导各地通过固废产业园建设,统筹布局各类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减少“邻避”影响。到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适度超前,满足处理需求,形成“苏南和苏中地区基本实现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2﹒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按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城市,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同时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与居民生活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等其他城市废物协同处置、联建共享,降低运行成本。实施区域统筹处理的城市,要加快推进收运体系建设,并做好与处理设施衔接工作。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从源头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终端产品有效利用处置。(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3﹒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考虑采用固定与移动式处置方式,设区市要加快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积极推进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固定式设施的有效补充,实现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现建筑垃圾定时间、定线路运输和定地点规范处置。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收费管理等政策制度,推动政府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建立健全废荧光灯管、废弃家用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同时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过扩建或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有害垃圾,确保分类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三)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严格进厂(场)垃圾管控。加强对进厂(场)生活垃圾的检查,杜绝危险废物和不符合入厂(场)条件的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地区,严禁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强化对处置混入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2﹒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化运行,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等技术措施,加强填埋作业管理,有效减少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场垃圾处置现状和渗滤液处置能力需求,加快实施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扩建,形成与生活垃圾处理量相匹配的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能力充足、设施运行规范、尾水排放达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积存渗滤液处理。加强对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的治理,达到封场条件的,要按照标准规范封场并实施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3﹒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尚未配套建设焚烧飞灰处理厂(场)的城市,要加快实施飞灰填埋场建设,解决飞灰无害化处理问题。加强对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处置焚烧飞灰。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飞灰填埋场运行规范。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飞灰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焚烧滤渣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滤渣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4﹒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问题企业制定达标排放整治计划,加快实施因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导致超标排放的设施提标改造。鼓励通过新建炉排炉工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替代原有循环流化床焚烧厂。落实生产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工况管理,确保焚烧炉燃烧室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加快推进焚烧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实现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全过程实时监控。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严格落实“装树联”相关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处理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渗滤液满溢外流等环境影响事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积极推进乡镇全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苏南有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其他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2﹒推进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整治。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消化整治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严格控制增量,做到排查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对于短期内不能消除的乡镇临时生活垃圾堆放点,要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过渡期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推进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城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内容。要推进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提供法制保障。要抓紧制定实施计划,细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用地及资金保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完善政策支持。

  发挥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治理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成本补贴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机制。加大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和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力度。

  (三)强化技术支撑。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处理技术指引、排放控制标准等,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重点突破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二惡英控制等关键技术。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智能环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的全方位、实时在线管理。

  (四)严格监督考核。

  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生态城市、优秀管理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江苏人居环境奖等各类创建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对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推进严重滞后、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垃圾污染事件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注重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长效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本,提高青少年学生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处理知识,唤醒激发公众环保责任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9-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治理项目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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