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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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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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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委〔2018〕25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2-14生效日期:2018-12-14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省安委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制定了《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和《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及其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江北新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市属集团负责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属集团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30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60日内发生2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属集团分管负责人:
  (一)60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30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3起一般亡人事故的(30日内发生5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亡人事故的);
  (三)发生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一般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五)市级挂牌督办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60日内发生2起一般亡人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不力,未落实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市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视情要求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有关部门的,参加人员为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属集团的,参加人员为市属集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
  被约谈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参加人员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视情要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属集团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
  (四)在一个年度内,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市属集团负责人分别被约谈累计3次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企业被约谈的,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按监管范围进行统计,包括所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区管事故,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辖内发生的事故,市有关部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市属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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