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菁;联系电话:28208800)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减轻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职能,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补结合,重在预防;结合实际,提高效能;浮动费率,激励约束”的原则和“协议条款、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预防服务、理赔服务”五统一的标准,以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为中心,以事故预防服务、保险保障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采用分步实施方式,力争2020年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全面建成我市安责险制度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强制推动实施安责险工作。
2019年,实现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参保覆盖率达到100%;为参保企业提供系统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保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覆盖50%,重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覆盖。
2020年,完成全部参保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工作,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管理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责险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安责险业务宣传、推动,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听取参保企业意见,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参与对保险机构的考核;保险经纪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共保体组建安责险运营中心、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和理赔争议协调处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安责险服务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经纪公司承担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的保险经纪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共保体为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提供保险服务。中标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名单另行公示。
(二)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
(1)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我市安责险相关政策;
(2)全面统筹领导安责险工作,确保规范运行;
(3)制定各区安责险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指标;
(4)制定工作考核标准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进行考核。
2.各区安全监管局
(1)建立本区域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责险推动工作;
(2)做好本区域安责险整体推动工作,统筹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
(3)配合安责险运营中心通知辖区内企业准备投保资料、完成培训、系统上线运行、事故预防、投保索赔等各项工作;
(4)及时掌握本区域企业投保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5)及时反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的服务情况,提出事故预防服务需求。
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1)及时反馈企业关于安责险工作情况的诉求;
(2)参与提出事故预防服务需求、参与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投票;
(3)参与对保险机构的考核。
4.保险经纪公司
(1)依据国家和天津市安责险相关政策,协助制定和完善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政策,包括完成市场调研,出具调研报告;设计制定我市安责险保险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等;
(2)负责制定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项目运营服务实施细则、工作手册、保险服务规范;
(3)负责组建承保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共保体;
(4)牵头组建安责险运营中心和理赔争议协调处理委员会;
(5)制定全市及各区域宣传推广方案及培训计划,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推动和工作协调,编制宣传通稿、培训资料等;
(6)开发我市安责险信息系统平台,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7)负责安责险相关政策咨询和政策解释;
(8)负责协调解决安责险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参保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理赔纠纷等情况;
(9)为有需求的参保单位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包括协助办理投保、保全、续保手续;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事件时,及时代为办理索赔相关事宜;
(10)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工作报告,详细报送上月份安责险的投保、出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使用等情况;
(11)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5.保险公司共保体
(1)负责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制,保证安责险工作合法合规操作;
(2)首席承保人牵头组建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从实收保费中计提并保管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3)联合保险经纪公司做好宣传、培训、业务推动等工作;
(4)负责出具保单及全额保费发票,提供保单信息查询服务,为享受财政补助的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安责险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三、参保对象
(一)强制参保对象
1.非煤矿矿山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企业;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4.金属冶炼企业。
按照属地原则,上述单位纳入我市安责险强制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辖区内中央驻津企业;外资、合资、合作,以及跨国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危险源坐落在辖区内非法人单位等。
(二)鼓励参保对象
各区政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可以将其他行业领域纳入鼓励实施范围;同时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财政补贴、行政审批和融资信贷等政策支持措施。
四、保险方案
(一)保障范围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费用、医疗救护费用、伤残鉴定费用、调查勘验费用、法律费用等,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中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依据《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规定,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有条件企业,可选择50万元或70万元;第三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20万元。
(三)保险费率
1.安责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2.安责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其他渠道列支。
3.保险费率包括基础费率、分级费率与浮动费率。
基础费率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以及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或本年度核定产能等因素及所选责任限额综合确定。
分级费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重大危险源数量及等级、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情况、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级以及监管奖惩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以往年度事故情况确定。
企业首次投保,保费水平由基础费率、分级费率和折扣系数(以中标保险公司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值为准,下同)综合计算确定;企业续保,保费水平由基础费率、分级费率、浮动费率及折扣系数综合计算确定。
(四)保险期限
1.2018至2019年度参保企业,保险期限自出单次日零时起(起保日)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2.其他年度参保企业,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当年度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24时止;新参保企业自出单次日零时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24时止。
(五)保险投保
企业按照自身规模与经济能力,选择相应的保险方案投保。首席承保人出具保单及发票。企业投保后,如需变更保险事项,通知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
(六)保险理赔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运营中心或者首席承保人专用电话报案,保险经纪公司全程协助保险报案及理赔赔付事宜;首席承保人获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签署相关赔偿协议,支付保险金。发生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发生人员伤残的,按照伤残鉴定等级对应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同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首席承保人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按照约定先行预付赔偿金: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应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估损金额的80%预付赔款;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事故损失且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应按照保险事故估损金额的50%预付赔款。预付赔款须于核赔完成后,从赔款总额中扣除。
五、事故预防服务
(一)事故预防专项资金
保险公司共保体应按照不低于实收保费(含税)的10%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具体提取比例根据我市安责险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适时调整。
(二)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管理
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由首席承保人代为管理,设立专门台账,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列支和核算,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事故预防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按规定安排使用。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三)事故预防服务
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报市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预防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3.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评价、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的技术咨询;
5.安全生产科技推广技术咨询;
6.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原则上,在每保险年度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至少2次;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至少1次。其他事故预防服务项目根据资金情况、服务计划和有关单位需求开展。我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由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服务单位由受益参保企业在名单中选择确定。
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对排查评估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六、构建公共信息共享机制
开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承保保险公司应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及实时数据交换,承保保险公司应实时将承保信息、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录入并传输至平台。参保企业可利用平台进行线上投保、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自查、事故预防服务反馈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享平台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投保信息、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与事故预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与安责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七、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对安责险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将推行安责险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将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八、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制。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市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安责险工作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会议,统筹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项问题。
(二)运行机制。保险经纪公司牵头成立安责险运营中心,成员单位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安责险运营中心集中设立一站式客户服务大厅,设置专用客服电话,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为投保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投保、理赔手续、事故预防服务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中心设在保险经纪公司,中心主任由保险经纪公司项目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保险公司共保体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共保体专业服务人员。
(三)事故预防机制。首席承保人牵头成立由保险公司共保体、保险经纪公司、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及参保企业代表组成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预防工作计划、事故预防资金提取和使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选定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须经市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首席承保人组织实施。
(四)理赔争议协调机制。保险经纪公司牵头,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共保体、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理赔争议协调处理委员会。理赔争议协调处理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保险案件进行调解、评议和鉴定,首席承保人应依据协调结果及时理赔支付。
(五)审计与监察机制。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安责险项目进行审计,确保安责险项目微利运行、事故预防资金规范使用。市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报告安责险运行情况。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津安监管法〔201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