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3年。
各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能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35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菁;联系电话:28208800;
联系人:林森;联系电话:23303765)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能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建〔2017〕237号)、《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3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购买符合《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申请保费财政补助。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企业;
(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四)金属冶炼企业。
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实施前已投保类似产品的单位,办理转保或重新投保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保费财政补助。
第四条 本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财政补助实行退坡机制,保费补助比例逐渐降低。保险期限起期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启动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止期为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保费补助比例为50%;保险期限起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保费补助比例为40%;保险期限起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保费补助比例为30%。单个企业每个保险年度内享受的保费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企业全额缴纳保费后,自愿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投保企业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保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第三方单位须对投保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门户网站(http://www.tjsafety.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另行处理。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集中两次下达申报通知。
2019年2月28日前投保的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至15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019年8月31日前投保的企业,于2019年9月1日至15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逾期未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财政补助资格。
第八条 已享受保费财政补助的参保企业,除出现企业关闭、整体迁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情形,一般不得中途退保。
投保企业如在保单期限内提出退保,须向签单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注销、工商登记注销、企业地址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及《保费退款代付委托书》等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所需材料。签单保险公司应在实地核查企业现状后,按照条款规定的短期费率计算公式扣除已生效期间保险费及按照《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已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确定保费余额,将保费余额中财政补助部分代付至财政指定账户,其余部分以转账方式退还企业同名账户。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
第十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保费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在补助申请中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回财政补助,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签单保险公司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由签单保险公司负责向市财政局退回财政补助,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相关政策文件、本实施细则;
(二)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三)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项目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各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