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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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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生〔2019〕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01-16生效日期:2019-01-16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的有关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工作开展。

  2019年1月16日

  (联系人:罗序高;联系电话:13820129508)

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部署要求,深刻吸取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按照市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全面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

  (一)全面摸排公交车驾驶区安全防护现状,提升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1. 全面摸排,提升标准。对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排。新购置车辆由生产厂家进行改造,在驾驶区域全部安装安全防护隔离板(透明)设施。旧车改造按照先郊线后市区线路的原则,逐步安装防护隔离板(透明)设施,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持。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完成制定公交车改造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时间节点完成。

  2.统一标准,设立技术防范设施。在全部公交车辆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警示标语2019年6月底完成,其他技防设施2020年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1. 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我市前期工作部署,在已有部分重点公交线路配备乘务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在途经“四站一场”(天津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天津北站、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重点公交线路上设置公交车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

  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原有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20年底。

  2.加强乘务员教育培训演练。组织开展公交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加强指导监督。

  责任分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常态化工作。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在正常运营行车过程中遇乘客谩骂、肢体干扰,或遇突发身体不适、外来物体击中受伤以及遇车辆火险等突发情况时,驾驶员应以确保车内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保持情绪冷静和最大限度的自我克制为基本原则,做好平稳降速、靠边停车、耐心解释、视情报警等应急处置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公交驾驶员专项培训及应急演练,确保驾驶员遇突发事件临危不乱、妥善处置、化解险情,保障好市民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2019年一季度完善应急处置规范并落实专项培训,2019年上半年完成应急演练,并长期坚持。

  2.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培训,引导公交驾驶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操守,切实提高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行业安全监管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组织落实。

  完成时间: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负责。

  完成时间:常态工作。

  二、大力提升桥梁安全防护水平

  (五)全面开展桥梁防撞设施排查治理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以城市大型桥梁、跨越公路、铁路、通客运班线、旅游公路等路线上的公路桥梁为重点,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设施,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

  2.彻底整改城市桥梁安全设施隐患。严格对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等标准相关规定,制定排查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时间进度,重点对如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物网等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严格落实城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强化城市桥梁定期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责任落实。强化城市桥梁执法管理力度,加大城市桥梁违法占压等损坏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问题的处置力度,保障桥梁设施运行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2020年完成整改。

  3.开展公路桥梁防护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治理台账。对排查发现的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结合桥梁结构、交通工程设施设置、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事故特点等,参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有关办法,从交通工程设施、车辆组成、交通流特征、路域环境、气候条件、运营管理等方面辨识存在的主要运行安全风险类型和致因,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处治理台账,确定治理重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4.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桥梁实际状况,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运行状况和防护标准等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制定防护设施设置方案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六)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

  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七)建立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 编制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内河通航水域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对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全面调研,对现有应急资源以及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事故风险和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海上搜救预案》编制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强化水上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加强对内河通航区域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做好风险预警、预防、预控。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齐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适当增加内河应急救援人员编制。建立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提升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完成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在海河中游水域再设立启用1个水上应急救援站,并完善相应的水上救援设备。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和人员数据库,2020年12月底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启动海河中游水域新增水上应急救援站。

  3.加强水上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演练制度,积极推进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定期联合各涉水主管部门和涉水企业开展综合性或专项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持续改进,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坚持实地、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每年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5次专项应急演练,并长期坚持。

  4.加强海河下游水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动海河搜救分中心建设落地实施,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相关搜救分中心逐步在重点桥区水域建设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包括应急搜救、勘测、打捞船舶及其停靠码头的应急待命点;针对汛期强降水特点,建立重点桥区水域潮位观测站和水文信息采集系统;配齐配强应急搜救、勘测、潜水打捞等装备;完善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库和救援人员数据库;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演习演练。

  责任单位: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八)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

  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普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参与救援方式。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演练、能力测评、信息发布、分级调用等工作机制,完善通行保障、奖励补贴、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

  (九)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有计划地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委、市公交集团和各公交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指导)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第一时间出警,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市公安局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强化责任,明确内部分工,细化举措,抓紧制定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于2019年1月底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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