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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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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发〔2019〕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2-03生效日期:2019-02-0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发出警示告知书。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五)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警示告知书,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被警示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受到警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的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样式一

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鲁安警示〔20××〕×

  ×××××: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规定,你市××××××××××,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抄送:×××,×××。

  样式二

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鲁安办警示〔20××〕×号

  ×××××: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规定,你市××××××××××,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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