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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2019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9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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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2019〕33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3-04生效日期:2019-03-04

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9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9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

2019年苏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9年,全市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源头防范,坚持过程管控,坚持重点督导,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平稳有序,落实应急救灾减灾赈灾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重要论述,把营造良好安全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紧紧抓住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强化基础工作落实,强化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水平提升,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做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实现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切实大幅提升全市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二、主要目标

  (一)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提升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处置及综合保障能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社会参与和协调联动机制趋于完善,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更加牢固,基本建成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二)事故控制。全口径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以上。其中,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以上;住房、交通、水务、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以上;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以上;遏制各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群死群伤事故、森林火灾事故;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三)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项目。全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隐患500项左右。其中,苏州市级80项以上,市(区)级合计200项以上,镇(街道、开发区)级合计200项以上。在规定时限,三级政府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项目整改完成率100%。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条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行业法律法规,切实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围绕行业领域重点环节等方面开展精准执法。其中,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按期结案率、实名举报核查率、违法犯罪移送率三个“100%”。危化、建设、交通、水务、消防重点单位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监管覆盖率100%。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打造苏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工贸行业新创一级标准化企业5家,二级标准化企业50家,对三级、小微达标企业积极开展复查,对不再符合标准化达标要求的企业进行摘牌,摘牌比例不少于复查企业总数的5%;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加油站、无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建设。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新增创建达标企业增加20%以上。消防基础设施等建设进一步达标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有力有序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1.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急管理机构改革。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总原则,坚持边组建边应急,按照预防、监测、预警、处置、善后等流程,科学合理界定职责,加快机构融合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到有主有次、有统有分、权责一致,形成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合力,确保应急响应运行便捷通畅,处置有力有效,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相关部门)

  2.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各项工作。加大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省相关实施意见,实施城市安全发展相关工作。优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实施行业领域的常态化专业化监管机制。修订完善苏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和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培育成立相关专业化的行业协会,鼓励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苏编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的通知》(苏府办〔2017〕6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专项考核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116号)要求,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相关激励机制落实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持续推动落实《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逐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进一步强化事前责任追究、过程管控,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关口前移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苏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04号),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单位实施函告、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约谈等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5.构建目标管理责任专项考核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中,构建专项考核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奖惩激励机制,科学评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成效,通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优良单位和个人,通报警示不合格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等)

  6.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法检查。科学制定、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加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化学品、冶金煤气、涉氨制冷和粉尘涉爆等行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前处罚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常态化的“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整治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

  (三)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区建设为契机,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114号),重点在工矿商贸、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建筑施工、燃气、园林和交通运输、水务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争创“优良”等级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和绿化局(林业局)等)

  8.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发挥标杆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加快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引导企业进一步梳理风险源、隐患点,完善相关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风险管控,科学确定风险等级,从工程技术、设施装备、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现场管理、培训教育,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编制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管控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点。基于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内容和频次,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和绿化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等)

  9.挂牌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广泛排查摸底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建立台账,分析汇总,分类管理,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重大隐患,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通报验收销号情况。对督办不力、治理不彻底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10.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措施。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全面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指导锂电池生产存储加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激励机制,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依法查处应保未保企业行为。依照即将出台的《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苏州实际,联合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起草出台《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苏州银保监局,市财政局等)

  (四)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1.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突出抓好公路治超等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执法工作。持续推进“两客一危”和城市公交车辆等营运车辆技术升级,完善车辆安全防护设施。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检查保养、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监管。认真落实“平安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要求,以“平安放心路”创建为载体,加强农村地区事故多发路(点)段排查,制定“一路一策”整改措施,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相关工作。全面开展违法整治,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严惩酒驾、毒驾、客运车辆超员超载及非法运输、非法营运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

  12.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建设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严格严肃实施责令停工整改以及经济处罚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等)

  13.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专项整治。督促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合同,落实燃气安全供气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开展联合检查与联合执法,对发现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或检验单位翻新报废瓶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停业整顿。开展以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单位、小作坊、学校食堂和企业食堂等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4.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深度安全检查等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人员履职、工艺安全、现场管理和规划布局等四个方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治理相关企业在人员履职、工艺安全、现场管理、规划布局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加大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的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

  15.深化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全面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30工位以上铝、镁、锌、钛等金属粉尘企业原则上年内完成标准化二级创建,其余粉尘涉爆企业年内完成标准化三级创建。全覆盖核查10-29工位粉尘涉爆企业,核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淘汰或取缔工艺等措施。年内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占总数5%以上。全覆盖监测作业现场涉爆粉尘浓度,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杜绝现场粉尘清扫不及时现象。(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

  16.加大烟花爆竹监管。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认真促进管控地区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有效防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等)

  17.强化消防安全监管防控火灾事故。落实《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整治重点区域、部位、场所等消防安全,及时有效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推进“331”整治行动常态长效、扩容增面,加大对“9+1”(“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场所的治理力度。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作用,完善消防大数据综合平台,加强消防安全宣教,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夯实单位主体责任,推动火灾群防群治。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推动新一轮城市消防基础建设,推进城区小型消防站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331专班、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五)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18.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互联网+应急管理”模式,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平台,推进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融合运用,有效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搭建运行高效、指挥流畅的应急管理系统和指挥平台,为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调度提供支撑和保障,形成高效的联动应急响应合力。全面开展分级、分行业、分领域的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绘制风险空间分布图,明确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等)

  19.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按照实战化要求,积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演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部门演练,做到应急预案演练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提升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相互的衔接性。细化各单位职责任务,完善联合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按预案分工、按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和绿化局(林业局)、水务局、民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等)

  20.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整合公安、应急、交通、水务、林业、市政、环保、教育、气象和宣传等各类资源,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领域的监控网络,全面提升气象灾害、水文灾害、海洋灾害、农林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带班以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措施有力、应急处置科学及时。(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园林和绿化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气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等)

  21.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备足备齐各类应急物资,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救火、防汛抗旱、地震灾害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粮食物资储备,以及应急供水供电等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中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做到账物相符、人物对应、有效保障。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现储备物资共享、按需调拨。鼓励发展社会化储备,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园林和绿化局(林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22.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利用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道路交通安全日等活动,推进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常识宣传普及。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移动电视、户外广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应急知识“七进”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

  23.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严把德才标准,把是否忠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衡量应急管理干部的第一标准,按照以事择人、人事相宜、人岗相适原则,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工作实效培养使用干部。加强纪律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打造坚守职责、严格执法、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应急管理队伍。尤其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安全相关工作,要切实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机构和能力建设,提升履行职责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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