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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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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06-12生效日期:2019-06-1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国清
  2019年6月1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能推广。”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

  “生态城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鼓励、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城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赋予生态城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生态城管委会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生态城派出机构。”

  七、删除第十七条。

  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章名为“产业促进”;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至二十条:

  “第十七条 生态城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创新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服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生态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生态城智慧审批创新,实现审批智能化和便捷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制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鼓励符合产业方向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在生态城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在生态城内设立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公证、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款。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生态城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除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后,用于生态城的开发建设。”

  有关章节和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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