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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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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06-12生效日期:2019-06-12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2008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合作协议,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生态之城、智慧之城,成为中国其他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样板,实现人与人、人与经济活动、人与环境和谐共存,能复制、能实行、能推广。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智能科技、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特色金融、健康养老、旅游、物流、高端制造等产业,为国家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
  生态城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房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鼓励、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城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第十一条 赋予生态城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生态城管委会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生态城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 生态城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创新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服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生态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生态城智慧审批创新,实现审批智能化和便捷化,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制定科技创新支持政策,鼓励符合产业方向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在生态城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在生态城内设立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公证、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城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
  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四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五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生态城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除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后,用于生态城的开发建设。

第五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 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实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将饮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三十条 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态城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生态城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雕塑和景观灯光,应当突出生态城特色,与生态城的整体风格相协调,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 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三条 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四条 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六条 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七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专门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八条 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九条 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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