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体现,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迫切需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迅速建立联席会议,落实会议制度和相关措施,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会议联系人,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安司法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轮流召集,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切实规范执法案件移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接受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日常案件办理中,对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案件查处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按照省纪委、监委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不断完善合作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日常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邀请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于刑事司法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尤其要充分利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系统信息平台,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接受情况、批捕起诉情况等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检查考核,切实推动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2.加大学习宣传。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及时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和移送办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水平。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及时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治水平。
附件: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doc